2025年5月30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開征求《關于加強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防火技術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從2025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
關于加強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
防火技術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建筑保溫材料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要求,切實防范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的火災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將《海南省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防火技術要點》(見附件)(以下簡稱“要點”)及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材料燃燒性能等級要求
(一)2025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含裝修、節能改造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和臨時建筑,全面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
(二)對人員密集場所、要點規定情形的重要公共建筑以及高層住宅和其他建筑一律采用不燃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
二、強化全鏈條管理
(一)強化設計圖審把關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中須明確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及防火構造措施,嚴禁選用國家及要點禁止使用的材料。施工圖審查機構應重點核查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的設計合規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二)加強材料進場管控嚴格落實材料見證取樣制度,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留存影像及書面記錄備查。建筑保溫材料與外墻裝飾材料進場后應對其燃燒性能指標進行復檢,檢測不合格的應做退場處理,嚴禁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材料。
(三)強化驗收環節管理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須核查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進場檢測資料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使用易燃、可燃等燃燒性能不達標材料作為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的,一律不得通過專項驗收。
(四)規范施工動火作業施工單位應嚴格審批動火作業,落實持證上崗、現場監護、可燃物清理及消防設施配備等要求,嚴防違規交叉作業引燃保溫材料、裝飾材料。
三、嚴格政策執行與監管
(一)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高度重視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的監管,加強監管,壓實責任,督促各方嚴格履行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的生產、銷售、儲存、設計、施工等主體責任,消除火災風險隱患,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
(二)對2025年7月1日后尚未實施圖審的項目,須按要點進行設計、圖審并編制施工方案;鼓勵已圖審的項目按要點調整設計和施工方案,確保全鏈條風險可控。
(三)各級住建、消防、市場、工信等部門應加強協助配合,開展聯合檢查,對違規生產、銷售偽劣保溫材料、降低設計標準、使用不達標材料及施工不規范等行為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對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查處,并納入信用懲戒。
附件:海南省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防火技術要點
海南省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防火技術要點
(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1目的為預防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引起的火災,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51410-2020》等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要點。
1.2適用范圍
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室內外裝修、節能改造、用途變更等)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和臨時建筑,均應按照本要點進行建筑保溫、外墻裝飾的設計、施工。建筑保溫材料應含建筑外圍護結構的保溫及圍護材料。建筑保溫、外墻裝飾設計,除執行本要點外,還應符合國家、海南省現行技術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
1.3基本要求建筑保溫與外墻裝飾材料的選取與運用,除本要點明確必須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材料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工程應采用不低于B1級材料,嚴禁采用B2級、B3級材料。
2保溫層采用A級材料的建筑及場所
2.1一般規定
2.1.1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保溫材料均應采用A級。主要指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1公眾聚集場所主要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2公共娛樂場所主要指: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0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等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1.2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下列其他公共建筑的外保溫材料亦應采用A級材料。
1黨政機關辦公樓;
2重要的通信、調度和指揮建筑;
3廣播電視建筑;
4文物古跡、檔案館等建筑物;
5證券交易所;
6銀行等金融機構辦公樓;
7監獄、戒毒所、拘留所、隔離用房等封閉管理場所;
8母嬰服務、康復、看護照料、養老服務、季節性老年人公寓等相關服務場所;9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2.1.3除2.1.1及2.1.2規定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50米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1.4除2.1.1,2.1.2規定外,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2其他要求
2.2.1建筑圍護結構內保溫系統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
2.2.2設置商業網點的住宅,商業網點部分的外保溫應采用A級材料。
2.2.3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A級,且耐火極限應滿足國家相應技術標準及規范要求。
3建筑保溫防火構造措施
3.1.1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國家相應規范的有關規定;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時,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3.1.2除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的情況外,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外墻上門、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
2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
3.1.3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完全包覆。除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的情況外,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厚度在首層及室外活動平臺處不應小于20mm,其他層不應小于5mm,且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護層外無干掛、貼片等裝飾構造時,距室外地坪及室外活動平臺2m高度范圍內的防護層構造做法中增加鋼絲網片,防止碰撞損傷及脫落。
2鋪設保溫層時,應在其轉角、銜接處等薄弱部位增強防護層的構造做法,以保證防護牢固可靠。
3.1.4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在與樓板水平的位置采用礦物棉等背襯材料完全填塞,且背襯材料的填塞高度不應小于200mm;
2在礦物棉等背襯材料的上面應覆蓋具有彈性的防火封堵材料;
3防火封堵的構造應具有自承重和適應縫隙變形的性能。
3.1.5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級保溫材料時,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
3.2其他措施
3.2.1電纜燃燒性能為B1級及以下的電氣線路嚴禁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采用不燃電纜,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4外墻裝飾防火設計要點
4.1材料選用
4.1.1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
4.1.2其他裝飾構件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其外墻采用的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4.2其他措施
4.2.1建筑外部設置的廣告牌燈箱、logo等的電氣線路需穿越或敷設于外墻時,應采用穿套金屬管作防護,其內部光源應采用冷光源。
4.2.2新建仿古建筑的外墻裝飾構件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難燃材料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使其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5附則
5.0.1本要點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要點施行后,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按本要點要求進行審查。
來源: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